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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节 扑灭异端之方法(第1页)

“中古欧洲史(..)”!

第四节

扑灭异端之方法

摧残异端之方法,不一而足。第一,教士性质之改良及教会流弊之改革,定可以减除不满教会之心。一二一五年Innocent第三曾有召集宗教大会于罗马城以谋改革教会之举,然终归失败。嗣后教会内容益形腐败。

其二,则组织十字军以歼灭之。此种政策,仅可行于异端较多之地。其在法国之南部,Albigense派及Waldensian派二派人甚多,在Toulouse地方尤夥。当十三世纪之初,此地异端竟有公然藐视教会之举,甚至上流社会中人亦有赞成异端之主张者。一二○八年教皇Innocent第三曾有兴军入征法国南部之主张。SimondeMontfort自北部法国入征其地,杀尽异端。法国最开明地方之文化因之被阻,而此地之元气亦复为之大伤。

第三种最永久之方法,莫过于教皇所建设之法院,专以审判异端为目的。此种法院曰神圣之异端裁判所(HolyInquisition)。此种机关创始于远征Albigense派之后。二百年后,此种法院在西班牙方面尤为盛行。其审判之不公及其刑罚之残忍——如长期监禁,及刑讯以逼罪人之自供等——使异端裁判所之名,遗臭于后世云。唯吾人须知异端裁判所中之法官,类皆公平正直之辈。审判方法较当时世俗法院之方法并不较虐也。

凡犯信奉异端之嫌疑者,虽矢口不认,亦无益焉。盖以为罪人,必不自承其有罪也。故一人之信仰,端赖其外表之行动以断定之。因之与异端交谈者,失敬教会之礼节者,或被邻人诬控者,每为异端裁判所中人所逮,此实异端裁判所最可怖之方面。每轻信他人之告发,入人于罪,处以残酷之刑。

凡异端自承其罪并誓绝于异端者,则赦其罪而允其重为基督教徒;其有罪者则处以终身监禁之刑,俾自省其罪过。如不自悔,则“交诸俗人之手”。盖因教会法律禁止流血,故交诸世俗zhengfu以火焚而杀之,不必再经审判矣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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